巾帼文明岗是以女性为主体,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和服务中,体现高度职业文明、创造一流工作业绩、展现亮丽时代风姿的女性集体(如班、组、队等)、女性岗位(如岗、台、车、站、船、所、店、摊等)。
1991年,全国妇联与国家教委、国家科委、劳动部等15家部委在城镇妇女中联合发起做“四有”、“四自”女性、为“八五”计划建功(简称巾帼建功)活动。为深化巾帼建功活动,1994年,以迎接世妇会为契机,全国城镇妇女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在女性集中的商业、金融、公交、卫生、邮电等窗口行业倡导开展了“巾帼建功岗”文明服务竞赛,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后,为进一步贯彻全会精神,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全国城镇妇女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在全国广大妇女中开展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,以树行业新风为目标的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创建活动。2001年全国妇联制定了《全国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加强了对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组织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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